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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的职业发展,综合执法局的职业发展方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综合执法局的职业发展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综合执法局的职业发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县区综合执法临时工如何改革?

县区综合执法临时工如何改革?

目前各个地市的机构改革方案都已经明确,方案中并没有提及对于临聘人员的处置方式。但多地都有出台对于涉改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安置意见,从已知的情况看,主要的安置方式有两种

一、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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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不论是单位撤并组建新部门还是职责划转,都会有一部分的临时人员被解聘。对于不再留用的这部分临时人员,聘用单位将按照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而因为临时人员本身就不得行使执法权,因此在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被清退的概率更大。

二、择优留用

对于一些工作上确实需要的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择优留用。这个主要看单位意见了,工作是否需要这个概念的主观性很强。而且即便留用也不会留在执法相关岗位应该会转到其他事务性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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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本次机构改革没有波及的临时人员也不要庆幸,因为改革是不断进行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都在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逐步清退临聘人员,控制临聘人员的数量。未来将以***购买和服务外包的方式为主,来满足各个单位***性和后勤性工作的需要,因此所有临时人员都要做好丢工作的准备,最好还是能够趁年轻有能力时候换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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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党政机构改革中,关于行政执法队伍改革的方案,已经明确规定: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执法资质和参公人员身份两个条件,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严禁***人员直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6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已经执行到位,执法队伍建设中,可以承担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参公,一个是有执法证。过去执法队伍中的工人,都没有办法安排到新成立的执法机构工作,更不用说临时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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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公务员法》颁布之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了新的规定,目前组织部、人社局、编办三家正在重新清理参公机构的参公资格,遵照的依据就是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随着清理整顿,再加上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都将退出参公的序列,原来单位的参公人员无处安排,行政执法机构就是一个特别好的出路,执法人员的竞争非常激烈,根本就没有工人和临时工的位置。

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还在继续,除农业农村等6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建立之外,其他行业内的行政执法机构如何改革,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消息。从现在的态势来看,再成立执法机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由主管局直接承担其他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样一来,参公人员来源充足,有执法资格的参公人员也不少,这些人都在找安置分流的单位,以保住自己的参公身份,享受职级并行、提前退休、公车补贴等待遇,执法岗位的竞争会非常激烈。

执法机构原来使用的临时工,明显在新成立的执法机构不能存在,要么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单位主体发生变化,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即使是干了十几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也在合法解除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就是安置到其他机构,将来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基本上都是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招聘或者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由财政部门统一供给,执法机构不能使用临时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这个要求,可以由人社局分派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国家有明文规定,这次机构改革,综合执法临时工无法转为正式在编人员,也没有执法权力,只能从事***工作,而且有一部分临时工要被清退。下面我具体讲一下。

一、这次机构改革涉及到的综合执法部门

2018年3月,***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文化和农业5支执法队伍;2015年年底,***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明文规定要组建市场、环保、交通、文化、农业和城管6类执法队伍,这6类执法队伍都有临时工,最为大家所熟悉的就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又叫“协管”。

二、国家相关文件对综合执法临时工的安置政策

1. 城管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意思就是说协管人员允许有,但是总人数不能超过正式在编人数,而且要辞退一部分协管人员。


2. 交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2018年***中央办公厅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2大项“主要任务”第6小项“严格队伍管理”明确: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人员执法。所以交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清理一部分,剩余少部分临时工也没有执法权。

3. 文化执法部门的临时工。以今年浙江省下发的《关 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例,《意见》第2大项“主要任务”第2小项“[_a***_]加强队伍建设”明确了“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人员执法。”跟上述交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一样,也要清理一部分,剩余少部分临时工不能执法,只能从事***工作。


本轮机构改革,其中一个重头内容就是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央及各地已经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各地都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此基础上探索“5+N”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其中,省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只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区级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县级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局长兼任执法队的队长,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县区综合执法部门改革在锁定编制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合在编人员,无论原来是什么性质的编制,比如事业编或参公,都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换而言之,改革前你是什么编制,改革后,你还是什么编制。

至于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要求将全面进行规范清理,严禁使用***人员执法。有岗位需求的,继续聘用;没有岗位需求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交还就业市场。无论何种方式,有一定是肯定的,那就是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想转正式工是不可能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综合执法局的职业发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综合执法局的职业发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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